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0年08月31日)
第 31 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各功能分區內原有合法容許使用之項目,未符該功能分區規定者,得為從來之使用。

前項原有合法使用項目之增建或改建,不得違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所定各功能分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