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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10年06月16日)
第 42 條
獸醫師公會分為下列二級:
一、直轄市及縣(市)公會。
二、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獸醫師公會,應併辦理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