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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四 章 輸出入與檢疫 ( 108年12月13日)
第 38-1 條
來自國外之車、船或航空器所載廚餘,不得離開該車、船或航空器;離開者,應以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核准之方式運送及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