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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四 章 輸出入與檢疫 ( 108年12月13日)
第 38-2 條
第三十三條第五項、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必要之處置之費用,由輸入人、所有人、管理人或其代理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