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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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四 章 輸出入與檢疫
( 108年12月13日)
第 39 條
輸出入、過境、轉口之應施檢疫物,其申請檢疫、動物檢疫證明書之核發、密閉式貨櫃運送、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