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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五 章 損失補償及罰則 ( 108年12月13日)
第 45-1 條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