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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23日)
第 4 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稱關係人,係指動物繫留場地之管領人、飼養管理人、受託人或運輸中之車長、船長、機長、職務代理人及其他實際管領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