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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 112年12月08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二條之四規定訂定。

第 2 條
本標準所規定規費包括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證書費、販賣業許可證證書費及動物用藥品檢驗費、查驗費。

第 3 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證書費,每件新臺幣四千元。申請補發或換發亦同。

第 4 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申請補發或換發亦同。

第 5 條
豬用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乾燥兔化豬瘟疫苗:新臺幣三萬一千元。
二、乾燥日本腦炎活毒疫苗: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豬傳染性胃腸炎活毒疫苗:新臺幣三萬一千元。
四、豬萎縮性鼻炎不活化菌苗:新臺幣三萬元。
五、假性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六、豬大腸桿菌多價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七、豬傳染性胃腸炎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九千元。
八、豬胸膜肺炎放線桿菌不活化菌苗:
(一)安全試驗以小鼠進行者: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二)安全試驗以豬隻進行者:新臺幣六萬三千元。
九、豬輪狀病毒活毒疫苗:新臺幣三萬四千元。
十、豬產氣莢膜芽孢梭菌類毒素:
(一)力價試驗以小鼠攻毒試驗進行者: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二)力價試驗以兔免疫血清中和毒素試驗進行者:新臺幣六萬四千元。
十一、豬丹毒桿菌不活化菌苗:新臺幣一萬九千元。
十二、豬小病毒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十三、以基因缺損之毒株製成之假性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三萬八千元。
十四、豬黴漿菌肺炎不活化菌苗:
十五、乾燥兔化豬瘟組織培養活毒疫苗:新臺幣五萬七千元。
十六、假性狂犬病活毒疫苗: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十七、口蹄疫不活化疫苗:
十八、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活毒疫苗:新臺幣六萬四千元。
十九、豬霍亂沙氏桿菌活菌苗:新臺幣二萬元。
二十、豬環狀病毒感染症不活化疫苗:

第 6 條
家禽用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新城病活毒疫苗:
(一)效力試驗以病毒含有量試驗進行者:新臺幣二萬八千元。
(二)效力試驗以攻毒試驗進行者:新臺幣四萬二千元。
二、新城病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雞傳染性鼻炎A型菌不活化菌苗:新臺幣九千元。
四、雞傳染性鼻炎C型菌不活化菌苗:新臺幣九千元。
五、雞傳染性鼻炎A型及C型不活化混合菌苗: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六、雞傳染性喉頭氣管炎活毒疫苗: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七、馬立克病活毒疫苗: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八、傳染性華氏囊病活毒疫苗: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九、雞產卵下降症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一萬元。
十、傳染性華氏囊病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十一、雞慢性呼吸器病不活化菌苗: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十二、雞里奧病毒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十三、雞傳染性鼻炎A型、B型及C型等三型不活化混合疫苗:新臺幣二萬元。
十四、雞腦脊髓炎活毒疫苗:新臺幣二萬元。
十五、雞里奧病毒活毒疫苗: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十六、雞傳染性支氣管炎活毒疫苗: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十七、雞傳染性支氣管炎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十八、家禽大腸桿菌次單位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十九、雞傳染性貧血症活毒疫苗:新臺幣二萬八千元。
二十、水禽小病毒活毒疫苗: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三十、馬立克病載體新城病基因改造活毒疫苗:新臺幣四萬九千元。

第 7 條
犬、貓用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二、犬小病毒活毒疫苗: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三、犬肝炎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四、犬小病毒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五、金絲雀痘載體狂犬病基因改造活毒疫苗:
(一)效力試驗以病毒含有量試驗進行者: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二)效力試驗以小鼠攻毒試驗進行者:新臺幣五萬一千元。

第 8 條
反芻獸用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牛病毒性下痢、第三型副流行性感冒不活化混合疫苗:新臺幣十萬元。
二、牛流行熱不活化疫苗:
(一)安全試驗以家兔進行者:新臺幣四萬七千元。
(二)安全試驗以小牛進行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牛傳染性鼻氣管炎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五萬七千元。
四、羊痘活毒疫苗:新臺幣九萬二千元。

第 9 條
其他動物用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豬瘟血清: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二、細菌性血清:新臺幣七千元。
三、其他抗病毒性血清:新臺幣六千元。
四、細菌性菌苗:新臺幣五千元。
五、非經濟動物疫(菌)苗:新臺幣八千元。
六、石斑魚虹彩病毒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九萬一千元。
七、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不活化菌苗:新臺幣八萬八千元。
八、其他病毒性疫苗: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第 10 條
動物用診斷試劑每批檢驗費、查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診斷用螢光抗體:新臺幣六千元。
二、其他診斷液:新臺幣四千元。
三、馬傳染性貧血診斷用瓊膠沉澱反應抗原:新臺幣五千元。
四、豬假性狂犬病毒 GPI 抗體用酵素結合免疫吸附檢測套組:新臺幣六千元。

第 11 條
動物用抗生素檢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非注射用抗生素:
(一)含一種成分者:
(二)含二種以上成分者每增加一種成分依其檢驗方法不同分別加收:
二、注射用抗生素:
(一)含一種成分者:
(二)含二種以上成分者每增加一種成分依其檢驗方法不同分別加收:
(三)細菌內毒素試驗加收:新臺幣八千元。

第 12 條
動物用荷爾蒙製劑檢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含一種成分者:
(一)以動物試驗方法檢驗:新臺幣五千八百元。
(二)以化學方法檢驗:新臺幣三千四百元。
(三)注射劑加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含二種以上成分者每增加一種成分依其檢驗方法不同分別加收:
(一)以動物試驗方法檢驗:新臺幣二千九百元。
(二)以化學方法檢驗: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三、細菌內毒素試驗加收:新臺幣八千元。

第 13 條
動物用其他藥品檢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含一種成分者:新臺幣三千元。
二、含二種以上成分者每增加一種成分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注射劑加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細菌內毒素試驗加收:新臺幣八千元。

第 14 條
未單獨表列之多價混合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驗費收費依前揭各單項標準加總計費,惟每增加一價品目豬用生物藥品扣減新臺幣三千五百元、家禽用生物藥品扣減新臺幣三千元、犬貓用生物藥品扣減新臺幣七千元及反芻獸用生物藥品扣減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第 14-1 條
(刪除)

第 15 條
申請複驗者其收費標準依照前列各項辦理。

第 1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