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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 六 章 非供食用屠體與內臟之處理 ( 105年03月07日)
第 24 條
為學術研究或病因鑑定需要,經判定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寄生蟲及胚胎等病材,得由學術研究單位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簽發放行文件後,始得運出屠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