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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 七 章 附則 ( 105年03月07日)
第 27 條
屠宰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提供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執行屠宰衛生檢查所需之資料,並按月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屠宰有關紀錄。

前項資料及紀錄之項目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