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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二 章 檢驗登記 ( 111年08月19日)
第 8 條
前條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審議:
一、新藥。
二、口蹄疫活毒或不活化疫苗檢驗登記案。
三、豬瘟、假性狂犬病、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新城病、雞傳染性支氣管炎或傳染性華氏囊病之活毒疫苗檢驗登記案,其病毒株與國內已核准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