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輸入人輸入隔離檢疫物前,應填具申請書,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隔離檢疫物學名(包括屬名及種名)或栽培種名、部位、輸出國家或地區及輸入數量。
輸入人提供隔離圃場實施隔離檢疫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隔離圃場平面圖、地址(包括地號)、使用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所有人同意使用證明及安全隔離設施。
二、隔離檢疫物種植及管理計畫。
三、輸入後之隔離管制計畫;計畫內容應包括管理人員資料姓名、聯絡電話及隔離管制措施。
第一項申請書或前項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不全者,植物檢疫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