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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補償費補助辦法  ( 108年07月23日)
第 2 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之補償費,因財政困難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為限。但疫情嚴重時,不以二分之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