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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補償費補助辦法  ( 108年07月23日)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之補償,於清除、銷燬完成後三十日內,檢具清除、銷燬紀錄、評價記錄及補償費金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