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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 三 章 製造、輸入及輸出 ( 107年05月23日)
第 23 條
成品農藥分裝之委託,委託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為之。受委託人以具備同一劑型設備之農藥工廠為限。

前項委託終止或解除時,應由委託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核准。

依第一項及前項核准或廢止核准之農藥,應辦理農藥標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