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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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 四 章 販賣及使用
( 107年05月23日)
第 27 條
農藥販賣業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藥販賣業者之名稱。
二、營業場所之地址。
三、負責人之姓名。
四、營業種類。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