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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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 四 章 販賣及使用
( 107年05月23日)
第 31 條
劇毒性成品農藥之名稱及購買者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劇毒性成品農藥之批發或零售,主管機關得指定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登記之農藥販賣業者經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