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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 四 章 販賣及使用 ( 107年05月23日)
第 32 條
販賣劇毒性成品農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販賣予未符合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公告資格規定之購買者。
二、以專櫥加鎖貯存於安全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