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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 四 章 販賣及使用 ( 107年05月23日)
第 34 條
代噴農藥之業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業者,應置經農藥使用訓練合格之技術人員實施代噴業務;其訓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