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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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 108年08月05日)
第 4 條
農藥標示所用文字,除農藥普通名稱得中英文並列外,應以中文為限。但下列記載事項得使用外文:
一、化學成分名稱。
二、生物製劑學名。
三、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四、依法註冊之商標、標章或廠牌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