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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 112年12月27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委託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藥效及殘留量試驗,每次施藥或調查(含藥害試驗)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第 3 條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第 4 條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並提供二份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 5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