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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 103年02月14日)
第 1 條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及跨國勞動力等業務,促進地區勞動力發展特設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第 2 條
分署名稱,以加冠所轄區域為原則。

第 3 條
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第 4 條
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6 條
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