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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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五 章 研發成果之維護及審議
( 109年04月21日)
第 26 條
國有研發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五年後,經執行單位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之效益及運用價值者,基於符合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後,得經本部同意後公告讓與之;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