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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五 章 研發成果之維護及審議 ( 109年04月21日)
第 30 條
為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本部得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組成智慧財產權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智審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