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條
智審小組視任務需要舉行審查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委員代理之。審查會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查會議之召開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二、審查之程序應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進行,必要時得邀請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人員及專家、學者或受評廠商列席。
三、會議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並作成紀錄。
四、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經舉發亦得命其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受審案件之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受審案件之當事人。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五、出席之外聘委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