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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二 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 109年04月21日)
第 5 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歸屬執行單位所有。

執行單位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者,前項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於簽訂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技計畫契約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