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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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二 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 109年04月21日)
第 5 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歸屬執行單位所有。
執行單位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者,前項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於簽訂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技計畫契約約定之。
第 6 條
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自行研發之成果。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
四、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者。
第 7 條
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依國際合作契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