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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二 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 109年04月21日)
第 6 條
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自行研發之成果。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
四、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