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4月28日)
第 3 條
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簡稱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