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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七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 100年04月29日)
第 19 條
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財物之取得、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序。

零用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其額度及運用規則應經理事會決議,並交由財務人員保管。

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

財物應以工會名義登記,不得登記於他人名下,並不得挪為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