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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七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 100年04月29日)
第 20 條
工會經費收入,應有正式收據之存根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有關書表、憑證、單據以供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理事長、秘書長及會計出納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並承擔用印之法律責任。

前項工會未設秘書長者,由其他相關職務人員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