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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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七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 100年04月29日)
第 22 條
工會應逐年提列足夠之準備金,其金額由理事會訂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但決算發生虧損者,得不提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