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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 六 章 其他應遵行事項 ( 108年07月31日)
第 26 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調解人者,得支給調解案件費及調解所衍生之費用。

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委託之民間團體,得支給委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