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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三 章 裁決之受理 ( 110年09月29日)
第 13 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提出裁決申請時,除申請書外,應向裁決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五份正本,並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