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三 章 裁決之受理 ( 110年09月29日)
第 14 條
裁決委員會得以裁決委員二人至四人組成審查小組。

裁決委員會收到裁決申請書後,應將案件輪流分案予審查小組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小組應於審查後七日內,提交常務裁決委員。

前項初步審查,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