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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三 章 裁決之受理 ( 110年09月29日)
第 16 條
裁決委員會除依前條規定作出不受理決定者外,應將申請書之繕本或影本送達於相對人,並得命相對人以書面提出說明。

相對人於申請書之繕本或影本送達之日起,應於七日內提出前項所規定之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