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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三 章 裁決之受理 ( 110年09月29日)
第 17 條
裁決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提出之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除應提供五份正本予裁決委員會外,應按他方人數,逕行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方。

他方就曾否收受前項書面說明之繕本或影本有爭執時,應由提出之當事人證明之;無法證明者,應即補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