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五 章 裁決之調查及詢問程序
( 110年09月29日)
第 24 條
裁決委員依前條詢問前,應告知受詢問人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
受詢問人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處以罰鍰。
裁決委員得以記載第一項事項之結文,命受詢問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