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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五 章 裁決之調查及詢問程序 ( 110年09月29日)
第 26 條
當事人對於他方所提之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之正本與繕本或影本認有不符時,應以提出於裁決委員會之正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