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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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五 章 裁決之調查及詢問程序
( 110年09月29日)
第 30 條
主任裁決委員於詢問程序終結前,應給予當事人雙方最後陳述意見之機會。
詢問程序終結後,主任裁決委員認有必要者,得聽取出席之裁決委員意見,再召開詢問程序或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