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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五 章 裁決之調查及詢問程序 ( 110年09月29日)
第 31-1 條
裁決委員會認申請人之申請有理由者,應為全部或一部有理由之裁決決定;無理由者,應為全部或一部駁回申請之裁決決定。

全部或一部有理由之裁決決定,其主文得具體記載當事人履行之方法、內容。

裁決決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裁決委員會得依申請或職權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