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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五 章 裁決之調查及詢問程序 ( 110年09月29日)
第 33 條
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三十日內,就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以他方當事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應即以書面方式通知裁決委員會,撤回民事訴訟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