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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四 章 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 112年10月02日)
第 23 條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於該期間未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以下簡稱生活費用扶助):
一、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
二、經審查符合無資力標準。
三、性別工作平等爭議之訴訟,依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准予扶助,且無資力。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無資力,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法律扶助法無資力認定標準認定之。

第一項所定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包含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請求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三、請求雇主依法給與職業災害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