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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四 章 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 112年10月02日)
第 25 條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載明法院收件日期之調解聲請狀、起訴狀、答辯狀或上訴狀之影本。
三、勞工與其共同生活親屬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或依法律扶助法准予扶助之審查決定通知書之影本。
四、載明推介就業情形之求職紀錄證明。
五、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求職紀錄。
六、扶助勞工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切結書。

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提出申請扶助者,另應檢附依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准予補助通知書之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