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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五 章 仲裁法仲裁代理之扶助 ( 112年10月02日)
第 32 條
勞工、勞工遺屬或法定代理人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提起仲裁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仲裁代理酬金扶助,其標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最高四萬元。
二、集體申請者,最高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