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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2年10月02日)
第 4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六條及第三章規定,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