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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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 三 章 仲裁委員之遴聘及義務
( 103年05月09日)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備置之仲裁委員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年齡及性別。
二、學歷及經歷。
三、現任職務。
四、專長。
五、勞資關係之處理經驗。
六、遴聘日期。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仲裁委員名冊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