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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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第 二 章 勞動者之義務
( 25年12月25日)
第 11 條
勞動者於其約定之勞動給付外,無給付其他附帶勞動之義務。但有緊急情形或其職業上有特別習慣時,不得拒絕其所能給付之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