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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第 一 章 總則 ( 25年12月25日)
第 5 條
當事人之一方,乘他方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為自己或他人訂立之勞動契約,其報酬過少,與勞動之比例有失平衡,或勞動條件顯與關於該種勞動之地方習慣或從來慣例較為不利者,其契約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