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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七 章 附則 ( 108年05月15日)
第 56-3 條
勞保局為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